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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

寺某某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13年下半年,日本国人山内某某、重石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安排杨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将中国禁止进口的来自日本疫区的牛肉非法进口至中国境内并空运至上海,而后交由被告人寺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别进行非法销售。

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寺某某明知中国明令禁止进口、销售来自日本疫区的牛肉,仍听从山内某某、重石某某的安排,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接运、仓储涉案牛肉,并分别销售给被告人杨某、范某某及游某某等人,总计销售金额达1339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日本疫区牛肉的情况下,仍具体负责涉案牛肉的接运、仓储、送货等事宜,总计金额达1339万余元,并介绍寺某某将部分日本牛肉销售给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重石某某、寺某某等人非法销售日本牛肉的情况下,仍提供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朱金路一冷库,帮助非法贮存涉案牛肉,金额达243万余元。

2015年3月25日,侦查人员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机场镇一冷库内,将正在清点待销售牛肉的被告人寺某某、陈某某抓获,并在该冷库及上海万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位于上海市仙霞路的贮存地点内,查获日本牛肉共计7520公斤;同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顾某某经营的峰井日料店内将被告人顾某某抓获,并在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朱金路的冷库内查获日本牛肉6075.95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六名被告人明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予以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据此,对被告人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驱逐出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投诉地址:石化蒙山路1109弄8号3楼(东)   投诉电话:5793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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