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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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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漕泾第二版:一线声波
2019年06月10日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案

案例

2014年8月9日上午,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某区某道路行驶中与尤某饲养的小狗(未牵栓)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小狗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10日,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发路段系混合道路、沥青路面、白天视线良好,但事发时小狗的路线及状态、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程某伤势经司法鉴定为颌面部等处受伤,给予休息90-120日,护理30日,营养60日。根据尤某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程某骑行的电动两轮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结果为该车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技术标准。双方对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诉诸法院。

法律解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起伤害事件,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作出的事故证明中明确肇事小狗系尤某饲养,尤某对其饲养的小狗疏于管理,进入道路行走,与程某发生碰撞致人受伤,尤某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程某骑行的电动车经鉴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不能排除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因素之一,且程某在骑行时未能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程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本起事故公安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等,酌定尤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程某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共12600元,尤某向程某赔偿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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