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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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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12日

旅行社在推介旅游产品时未尽告知、警示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陈某某诉A旅行社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等四人系受害人杜某某的近亲属。2015年5月,陈某某通过某某商务公司经营的B网站预订“清迈、曼谷自由行”旅游产品。A旅行社在互联网上对“清迈丛林飞跃一日游”进行了宣传推荐,并注明本产品由A旅行社及具有合法资质的地接社提供相关服务。同年6月,陈某某在B网站预订包括涉案的“清迈丛林飞跃”在内的多个单项旅游项目。旅游服务费由A旅行社收取,其收到的回复确认邮件落款均为A旅行社。之后,杜某某参加了“丛林飞跃”项目,在出发平台上挪移站位时,杜某某从平台的下降洞口坠落,尽管杜某某头戴安全防护头盔、身系安全保护绳索,在从十多米高处坠落地面时,头部着地,受伤严重。事发后,经营该项目的泰国工作人员未能实施正确有效的救护措施,抢救不及时,致使杜某某不治身亡。2016年1月,泰国警方指控“丛林飞跃”项目的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经查,2011年6月,A旅行社、某沙滩服务中心、B网站香港公司共同签订《三方协议书》,就招揽、接待游客、采购产品及结算方式等合作事项进行了约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预订出境旅游自由行产品,A旅行社只提供飞机往返交通和当地酒店住宿两项服务,双方签订的不是包价旅游合同。陈某某是通过B网站订购了由A旅行社出售的“丛林飞跃”项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某某商务公司与出售涉案旅游产品的A旅行社,均应对交易的旅游产品尽到法定义务。杜某某在平移身位时疏于观察周围状况,不慎踏空从下降洞口坠落,本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一审法院酌定A旅行社及某某商务公司对杜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某等四人不服,认为应当支持全部的赔偿责任,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就涉案的旅游项目,根据在案的《三方协议书》的内容反映,某沙滩服务中心为A旅行社接待游客、提供A旅行社经营的旅行产品所需的相关服务及包含的项目,A旅行社参与产品、项目的研发及价格制定,并负责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显然A旅行社根据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已远超其所自称的“代销单位”,双方之间形成的实际应是合作关系,故陈某某就其所订购的涉案旅游产品系与A旅行社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现A旅行社在网络售卖该产品时,对该产品所存在的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未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事发时,杜某某坠落的地面缺乏缓冲设备,采取的安全措施又近乎失效,当地工作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救护常识,且救护不当导致杜某某身亡。一审法院以杜某某自身存在过错作为对旅行社及网站的减责事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二审改判支持陈某某等人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投诉地址:石化蒙山路1109弄8号3楼(东)

投诉电话:5793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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